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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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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可否继承?

案  情

某外贸公司的一名销售经理在出差期间遇车祸身亡。该公司为他申请了工伤认定,并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移交给了员工家属。但家属提出,该员工的养老保险账户中单位和个人所缴的所有费用都应取出,作为遗产继承,并要求公司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办理退保事宜。该公司想知道,家属的说法对吗?

分  析

家属的说法不完全对。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其中个人账户部分是由职工本人缴费积累构成,而社会统筹部分主要是由用人单位缴费构成。非因法定事由,参保人是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的。如果职工死亡,无论是因工死亡还是非因工死亡,其个人账户的余额都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

依  据

《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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